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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67558号“元家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7: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784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67558号“元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家具保养;家具修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04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08858号商标、第2014583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放弃“家具保养;家具修复”服务,故我局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建筑物保养和修理;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家具保养;家具修复”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元家居 商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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