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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41826号“堡罗彼得 PAUL PE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8:01关于第52841826号“堡罗彼得 PAUL PE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37672号重审第0000001286号
申请人:林小东 委托代理人:浙江喵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37672号《关于第52841826号“堡罗彼得 PAUL PE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32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64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原审诉讼阶段放弃了申请商标在3509群组上的注册申请,在二审诉讼阶段亦未争议,被诉决定的相关决定已经生效。
二审诉讼阶段,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68355号“奔帅·保罗及图”商标、第9788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法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94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第9893380号“旗牌王 KIPONE及图”商标、第4866158号“塞飞洛CEFI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放弃3509群组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对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堡罗彼得 PAUL PETER 商标 林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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