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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41049号“伯爵御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343号
申请人:常州铂爵胶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1049号“伯爵御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2331号“伯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汇释义网页截图、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工业用粘合剂商品已被我局依法撤销, 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墙纸用黏合剂、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墙纸用黏合剂、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伯爵御品”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所含文字“伯爵”,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聚氨酯、未加工合成树脂、皮革防水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塑料、皮革防水化学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聚氨酯、未加工合成树脂、皮革防水化学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18日
信息标签:伯爵御品 商标 常州铂爵胶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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