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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4123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8:29关于第5574123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891号
申请人:深圳圳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衣伟滨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557412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图形是由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宣传,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二、被申请人刻意模仿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作为同行业,与申请人地理位置极为靠近,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其注册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营销售订单;
2、经营销售合同协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壳、计算机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该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有少量淘宝订单。证据2申请人为订购方,且无发票等证据佐证其协议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使用于“手机壳、计算机”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巴辣江湖 商标 深圳圳和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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