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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394531号“巴辣江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8: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497号
申请人:宁波巴适小哥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炯昌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34394531号“巴辣江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巴适江湖火锅”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凝聚了申请人优秀商业智慧和创造力。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商标已形成稳定的商业市场秩序并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巴适江湖火锅”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依然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还将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快餐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更不能证明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巴辣江湖 商标 宁波巴适小哥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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