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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710466号“蜜滴滴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8: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848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麦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0日对第21710466号“蜜滴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通过移动互联网提供新型网络智能叫车系统的互联网科技公司。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申请人的“嘀嘀打车”“滴滴”“滴滴出行” 等系列商标也通过大量使用在运输服务上获得较高知名度,申请人的 “滴滴”商标已成为“运输经纪、运送乘客”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679649号“滴滴”商标、第17835542号“滴滴打车”商标、第17835542A号“滴滴打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相关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的众多商标均存在对其他人知名品牌的抄袭,存在主观恶意,扰乱正常的商标的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研究报告、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增值税及审计报告相关材料、商标注册部分材料、公益活动材料;
3、广告宣传材料、图书馆检索材料、在先裁定及判决书材料;
4、被申请人恶意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19年5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肉等。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1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67277455号“羊了个羊”商标、第38574226号“迪怩司”商标、第36698103号“松鼠PK脆”商标、第29211630号“皇冠 CROWN”商标、第12718674号“我的野蛮女友”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公告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蛋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蛋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该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在中国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四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为消费者所熟知并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囤积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其中第67277455号“羊了个羊”商标、第38574226号“迪怩司”商标、第36698103号“松鼠PK脆”商标、第29211630号“皇冠 CROWN”商标、第12718674号“我的野蛮女友”商标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鉴于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存在一定差异,不致损害其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对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已提交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蜜滴滴及图 商标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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