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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20918号“瑞德体外RILD IN VITRO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8:51关于第64620918号“瑞德体外RILD IN VITRO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64号
申请人:瑞德肝脏疾病研究(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20918号“瑞德体外RILD IN VITRO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73602号“瑞德石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文字“瑞德”,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床试验、医学实验室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医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IN VITRO TECHNOLOGY”易使人理解为“采用体外科技”等含义,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临床试验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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