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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9005号“高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9:5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高岛屋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29005号“高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759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微博首页、宣传信息;
3.产品销售页面;
4.零售价签;
5.宣传册、宣传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5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均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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