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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91058号“小象杰尼 JENI XIAO X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1:14关于第62491058号“小象杰尼 JENI XIAO X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64号
申请人:临沂大美沂田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91058号“小象杰尼 JENI XIAO 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57915922号“小象杰里”商标(引证商标一)、第57085637号“小象哈尼”商标(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茶、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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