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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12151号“火花童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4: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45号
申请人:安徽火花童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12151号“火花童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6179号“花火”商标、第9718967号“花火”商标、第46801453号“BILIBILI 花火”商标、第60157285号“BILIBILI 花火”商标、第54837056号“火花”商标、第54826443号“火花教育”商标、第48624252号“火花教育”商标、第60280989号“火花街舞 HUOHUA DANCE”商标、第47813357号“小火花”商标、第38347453A号“火花思维”商标、第27768216号“火花思维”商标、第53845117号“火花思维”商标、第54176460号“火花思维成长中心”商标、第26443897号“钬花”商标、第18823791号“钬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八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另,引证商标三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六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七、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九至十五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九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九至十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火花童创 商标 安徽火花童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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