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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19782号“MIFA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5: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957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19782号“MIF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72926号“MI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0年11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84420号“慕芳斯 MIUFANS”商标、第12392887号“曼兰思 MIRANS及图”商标、第9816077号“MR.FANS”商标、第26556673号“MT•F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晓萌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MIFANS 商标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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