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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97481号“青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0: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228号
申请人:厦门云帆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7481号“青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63537号“e青藤”商标、第54000347号“e青藤”商标、第54898604号“青藤 儿童学前成长中心及图”商标、第62713012号“青藤加速器”商标、第11655485号“青腾”商标、第55797501号“青腾 TENCENTX及图”商标、第16900375号“青藤社”商标、第38503267号“青藤云”商标、第40463534号“青藤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青藤”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五、六汉字“青腾”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计算器、导航仪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提电话、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青藤 商标 厦门云帆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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