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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42927号“滴滴货运 DID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0:20关于第58042927号“滴滴货运 DID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84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42927号“滴滴货运 DI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滴滴”系列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28072号“滴滴智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75802号“滴滴D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724755号“滴滴氢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667780号“滴滴节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648113号“滴滴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735051号“滴滴储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667786号“滴滴环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705492号“滴滴充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480444号“滴滴寻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6680915号“滴滴减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7242749号“滴滴打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7304087号“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132467A号“货运滴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并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九、十一、十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七、十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一、九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五、六、八、十一、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滴滴出行/滴滴打车”的介绍、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尚处于诉讼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经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九、十三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产品安全检测服务;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产品安全检测服务;车辆性能检测”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产品安全检测服务;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滴滴货运 DIDI及图 商标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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