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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9154号“钰实农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5: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704号
申请人:陈涛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9154号“钰实农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22053号“玉实”商标、第28472929号“岚宫希宝及图”商标、第44673422号“静心谷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钰实农业 ”与引证商标一“玉实”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其余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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