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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89775号“京味一品 JIGNWEIYIP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5:16关于第64389775号“京味一品 JIGNWEIYIP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799号
申请人:北京粳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89775号“京味一品 JIGNWEIYIP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含义,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82850号“京味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牛肉、果酱、芝麻酱、使用亚麻籽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肉、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京味”文字,易使相关消费者联想到“北京菜的口味”,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酱牛肉、果酱、芝麻酱、使用亚麻籽油商品上直接指出了商品的口味特点,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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