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5645840号“满分哥 MANFENG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5:07关于第55645840号“满分哥 MANFENG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253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熊记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楼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55645840号“满分哥 MANFENG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满分”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813733号“满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441551号“满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418353号“满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623028号“满分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651742号“满分外星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3、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醉小蛮”、“森鲜小爱”、“七度公式”数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仿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名下的“森鲜小爱”、“七度公式”、“扁担婆婆”商标还在网站上标价售卖。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介绍材料;
2、申请人及其旗下品牌获得的荣誉材料;
3、产品销售及广告宣传材料;
4、媒体对申请人及其旗下品牌的报道材料;
5、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材料;
6、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及其摹仿的品牌介绍材料;
7、被申请人挂售的商标信息截图材料;
8、相关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满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肉汤、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满分哥 MANFENGE及图”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13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89155号“晨明集团 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286542号“盒马花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940068号“齐齐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399972号“国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02450号“玖玖捌商铺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551262号“牧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48431号“南同世家 创于1618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0868951号“金灡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5645840号“满分哥 MANFENG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