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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8431号“南同世家 创于1618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5:05关于第63548431号“南同世家 创于1618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402号
申请人:南同世家(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8431号“南同世家 创于1618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434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蓉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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