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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02450号“玖玖捌商铺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5: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88号
申请人:北京虎翼腾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2450号“玖玖捌商铺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74018号“九九八云链货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并不近似,不构成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玖玖捌商铺网”与引证商标汉字“九九八云链货仓”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玖玖捌商铺网及图 商标 北京虎翼腾阳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