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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921612号“柴大民原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8: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835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柴尔德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35921612号“柴大民原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96677号“古井贡酒 原浆 16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79282号“古井贡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60869号“古井酒 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已与2021年5月27日依法办理了公司注销,其主体消亡不可能对争议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酿酒工业协会出具的说明材料;2、引证商标相关注册证书、商品包装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3、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4、海关出口报关单等;5、广告合同及发票及参展情况等;6、获奖荣誉;7、维权情况;8、专项审计报告等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该商标经(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7569号关于《第35921612号“柴大民原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日期为2021年1月1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经核准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柴大民原浆”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包含相同文字“原浆”,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另,被申请人是否注销不能当然视为其商标权已丧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柴大民原浆 商标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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