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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86789号“古山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8: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845号
申请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6789号“古山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78134号“古山老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无效宣告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古山城 商标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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