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3911325号“SVICLOU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8:25关于第33911325号“SVICLOUD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846号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宁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7日对第33911325号“SVI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970388号“I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35588号“i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86498号“I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第42类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程序和网页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将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另,已有诸多其他商标案件支持了申请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广告宣传资料;2.广告投入数据;3.排名榜单;4.零售店列表;5.网络信息页面;6.相关商标案件裁定书和决定书;7.商标信息档案;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9.其他等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和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提出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我局作出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0年12月28日第1725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有限电视接收器、天线、机顶盒、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上,2022年8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马姆克达(即本案被申请人),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或获准注册或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录制、传输或者复制声音或者图像的器具等商品上,第42类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程序和网页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曾在商评字[2017]第0000001051号、商评字[2019]第0000128318号、商评字[2020]第0000232755号等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第42类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程序和网页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SVICLOUD”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ICLOUD(iCloud)”,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有限电视接收器、天线、机顶盒、照相机(摄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用于录制、传输或者复制声音或者图像的器具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或密切相关;同时根据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其“ICLOUD”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在我国大陆地区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按需认定原则,也无需再对引证商标一在第42类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程序和网页服务上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认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2年12月06日
信息标签:SVICLOUD及图 商标 苹果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380677号“泉 泉森文化QUAN SEN WEN 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839287号“努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8031298号“昭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23666350号“松鼠老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25822474号“小蚁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20893022号“Heni.Lars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5921612号“柴大民原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1186789号“古山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3911325号“SVICLOU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