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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50772号“润百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1: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322号
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每日丽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54250772号“润百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11070085号“润百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资料;
2、引证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引证商标授权资料;
3、“润百颜”系列化妆品检测及备案资料;
4、申请人“润百颜”品牌专项审计报告;
5、申请人“润百颜”品牌部分广告展会合同、发票及宣传资料;
6、申请人“润百颜”品牌部分经销协议及发票;
7、申请人及“润百颜”品牌获得证书及荣誉资料;
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润百颜”检索报告;
9、媒体报道;
10、申请人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相关资料;
11、被申请人信息及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12、“润百颜”品牌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于2021年3月12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软垫”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27日。
引证商标由华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申请注册,2013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程度。其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软垫;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申请人并未阐述具体理由。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润百颜 商标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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