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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46389号“澜海万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1: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232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龙岩市澜海二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5046389号“澜海万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系列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537790号“澜海”商标、第3196647号“海澜HAILAN”商标、第20936980号“海澜HEILAN”商标、第16083065号“海澜之家”商标、第39063078号“澜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服务项目方面高度类似,且在识别主体、商标呼叫、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档案;
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2015-2019年间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向武汉捐赠物资新闻报道、组织“多一克温暖”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2015-2020年第三方媒体采访报道;
6、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驰名商标批复、“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7、2015-2021年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
8、申请人开设的线上店铺;
9、“海澜之家”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复印件;
10、申请人联名服装实物照片及媒体报道、赞助节目截屏及媒体报道;
11、2015-2020年赞助综艺节目合同、发票、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照片;
12、“海澜时装周”参展服务发票、现场照片、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澜海万佳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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