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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68379号“喜八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1: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854号
申请人:王友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谢作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42268379号“喜八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喜嚼八珍”是申请人核心品牌,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建立起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相互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高度近似,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抢注申请人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店铺、包装袋、价目表;2、线上店铺、交易凭证;3、名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答辩人独创,且在关联的商品类别已获准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不能证明其在第35类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维持。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21日经核准在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喜嚼八珍”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仅以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日前,其“喜嚼八珍”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并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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