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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916398号“快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3: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13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16398号“快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504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在撤销三年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历年财报媒体的报道页面,荣誉证书,百度搜索“快快游戏”页面,“快快游戏”产品软件下载、运行及使用界面,下载“快快游戏”的教学视频,软件下载市场有关“快快游戏”的下载界面等证据材料(光盘)。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字典等商品上,经转让及续展,现为被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3月1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历年财报的媒体报道页面、荣誉证书中未体现出复审商标标识;提交的百度搜索页面、产品软件下载、运行及使用界面、教学视频均无有效形成时间,或显示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提交的软件下载市场有关“快快游戏”的下载界面中未显示被申请人企业信息,不能证明系被申请人的使用行为。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被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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