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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85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3:29关于第624185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37号
申请人:恒灸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8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95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986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92577号“灯灯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804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3732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971481号“顺合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737695号“化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295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视频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计量仪器、测量仪器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图形 商标 恒灸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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