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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83115号“小黄鸭乐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3: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813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林圣钧(原被申请人:牛汉中)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慧所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50383115号“小黄鸭乐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注册第34733589A号“小黄鸭”商标、第13242063号“巴菲小黄鸭”商标、第13108895号“巴菲鸭”商标、第32436848号“巴菲鸭”商标、第37412753号“图形”商标、第17241780号“B.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系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商标局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公众,扰乱正常的商标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2、申请人最早发布的有关B.Duck服装的微博;
3、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的授权书;
4、申请人在先申请的部分商标信息;
5、部分在先案例、判决;
6、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7、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原被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并不存在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小黄鸭”与其形成唯一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部分在先案例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牛汉文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2021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核准转让给林圣钧所有(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宗教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五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中文“小黄鸭乐园”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小黄鸭”、“巴菲小黄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宗教服装、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的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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