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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752002号“蓬莱阁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3:3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巴春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蓬莱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52002号“蓬莱阁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96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8年07月21日至2021年07月20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对复审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的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主体变更证据;
2、被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
3、经销协议、发票及产品图片;
4、申请人在不同地区参加展会证据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包含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同,并对该证据寄送申请人予以质证。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于201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
2、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书明确要求撤销葡萄酒商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葡萄酒商品申请撤销,故我局针对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是否进行了使用进行审理。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不同地区参加展会的合同、收据、产品展览图片等证据互相印证,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与本案使用情况无关、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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