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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77627号“汉德邦 HANDEB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3:55关于第57477627号“汉德邦 HANDEB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298号
申请人:孔令瑞 委托代理人:泉州一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77627号“汉德邦 HANDE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51722号“汉德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2]第0000178562号驳回复审在复审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塑料板;非金属软管;防水包装物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在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板;非金属软管;防水包装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防火硅酸钙板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板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塑料板;非金属软管;防水包装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汉德邦 HANDEBANG 商标 孔令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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