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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57269号“咔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3: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12545号重审第0000000462号
申请人:克拉纳银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57269号“咔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38356号“纳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汉字排列顺序的不同不足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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