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067676号“孙雾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4: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55号
申请人:陕西小白健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7676号“孙雾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85648号“孙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完全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首尾文字相同,整体呼叫无明显区分,分别使用在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雾”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孙雾空及图 商标 陕西小白健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6785194号“楼邦大匠之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9291681号“梦特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380685号“泉 泉森文化QUAN SEN WEN HUA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477627号“汉德邦 HANDEB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3057269号“咔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4093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929941号“DAPPER D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332549号“熊 BEAR bran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067676号“孙雾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