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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45118号“腾讯智慧零售T 品牌私域价值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4:03关于第62645118号“腾讯智慧零售T 品牌私域价值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86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5118号“腾讯智慧零售T 品牌私域价值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82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媒体报道材料、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在先判决、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腾讯智慧零售T 品牌私域价值榜”和图形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腾讯智慧零售T 品牌私域价值榜”和图形构成,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识别为某种具有官方背景的评比活动,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品质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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