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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73887号“Dream Pairs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4:05关于第62773887号“Dream Pairs Ki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735号
申请人:踏高贸易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73887号“Dream Pairs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申请人已建立稳定的指向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7156号“Dream Pai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介绍、使用宣传材料、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Dream Pairs Kid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Dream Pairs Kids 商标 踏高贸易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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