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958447号“游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4: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24号
申请人:武汉游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58447号“游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02275号“游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866382号“游心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20111号“游心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及网络平台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5874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游心 商标 武汉游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332549号“熊 BEAR bran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067676号“孙雾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45118号“腾讯智慧零售T 品牌私域价值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73887号“Dream Pairs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487313号“GIAMBATTISTA VAL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767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5737637号“冰倾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20893032号“喜丽.拉尔森 Heni.Lars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1958447号“游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