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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22298号“LIZ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4: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73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世界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2298号“LI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9389号“LI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服装、童装、套服”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已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跑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LIZA”,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仅字体表现形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服装、婚纱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跑鞋、靴、鞋(脚上的穿着物)、凉鞋、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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