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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05262号“北极新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5: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439号
申请人:温州市北极新秀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献勤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成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6105262号“北极新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北极新秀”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36911号“北极新秀”商标、第3403993号“BEIJIXINXI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系合作伙伴,其在明知申请人“北极新秀”商标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针对申请人品牌进行反复的抄袭、模仿,具有明显恶意,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四、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工资沟通及发放记录、被申请人工资记录、法院谈话笔录;
2、引证商标一、二转让合同及收据;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4、申请人“北极新秀”品牌获得荣誉;
5、申请人销售资料、加盟资料;
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7、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资料、商标注册情况;
8、行政决定书、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而是基于被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争议商标与引证的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北极新秀”商标并不享有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系对被申请人商标权的侵犯。被申请人曾就职于申请人企业与本案并无关联性。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案外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先商标的使用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的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品照片及二者产品混淆说明、行政决定书、引证商标一、二转让合同及收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针织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北极新秀”与引证商标二“BEIJIXINXIU”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我局无需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我局无需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北极新秀 商标 温州市北极新秀服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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