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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096448号“三九生物SANJIU BIOLOGIC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5:09关于第25096448号“三九生物SANJIU
BIOLOGIC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817号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济南三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25096448号“三九生物SANJIU BIOLOGIC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10158号“999”商标、第681695号“999及图”商标、第1144166号“999及图”商标、第1164488号“999及图”商标、第28081725号“三九医药999及图”商标、第9642913号“三九医药9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商号权及其他合法利益。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999”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部分侵犯产品图片;
2、申请人行业排名及荣誉证书;
3、申请人“999”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资料;
4、申请人部分广告审计及广告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烹饪用非电高压锅、唐三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瓷陶工艺品等商品上;第03类香水等商品上,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用非电高压锅、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用非电高压锅、牙刷、门窗玻璃清洁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暖水瓶、化妆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的关联,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的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及其他合法利益,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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