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007278号“PENGUIN BO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5:57关于第60007278号“PENGUIN BOB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09号
申请人:长春悠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07278号“PENGUIN BO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21525号“企鹅波波PENGUIN BOBO及图”商标、第28459688号“PENGUIN”商标、第30102934号“BOBO及图”商标、第54630369号“BOBO水乐园”商标、第10538695号“BOBO空间”商标、第58351411号“树芽BOB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服务与申请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引证商标六已无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注册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PENGUIN BOBO 商标 长春悠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552561号“路易十三及图”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 关于第46785156号“九叁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6924093号“天医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6697817号“桔子砖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2165206号“比亚迪建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478966号“ONY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394218号“泉 泉森文化QUAN SEN WEN 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254010号“九知九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007278号“PENGUIN BO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