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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54010号“九知九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5: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10号
申请人:张广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54010号“九知九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48307号“九歌玖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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