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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50477号“BEYOND FINTECH 让金融科技尽其所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8:04让金融科技尽其所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359号
申请人:建信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250477号“BEYOND FINTECH 让金融科技尽其所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8764号商标、第5362606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7类第1581461号商标、第7097703号商标、第380672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四专用权截止日期满一年后再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场所、品牌宣传海报、名片、徽章等照片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英文“BEYOND”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中英文“BEYOND(Beyond)”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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