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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13631号“嘘秘密 SECR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8:07关于第55013631号“嘘秘密 SECR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93号
申请人:海南智梵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13631号“嘘秘密 SECR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94582号“嘘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44226号“纯时代 CHUNSHI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294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2770号“神秘 SECR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947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7503号“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海南智梵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五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SECRET”文字与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SECRET”、引证商标六“SECRET”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漂白粉(消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嘘秘密 SECRET及图 商标 海南智梵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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