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980693号“胡三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3: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469号
申请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三九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0日对第45980693号“胡三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7180228号“九三”商标、第3710721号“九三”商标、第16439020号“九三JIUSAN及图”商标、第27842536号“新九三及图”商标、第27846769号“金九三及图”商标、第1490260号“JIUSA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三、六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8、有关申请人的介绍、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所获荣誉、参与公益活动情况等;
9—22、有关申请人“九三”系列品牌产品的图片、合同、发票、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审计报告、维权情况等;
23—25、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及其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04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食用油、水果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九三”、“JIUSAN”商标在“大豆油”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胡三九 商标 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472990号“荔枝学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292768号“HAMASUS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092699号“AD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5802408号“雄塑佳臻品XIONGSUJIAZHENP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0458888号“双合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4839319号“艾德克布莱克斯 EDCOBREAKSILENC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1314548号“1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4340071号“米奇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5980693号“胡三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