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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07671号“大疆门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3: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835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疆门业(福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4407671号“大疆门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431004号“大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31013号“D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84428号“大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84570号“大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34074号“大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曾被认定为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达到了驰名状态。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大疆”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3、“大疆”作为申请人中文商号,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实际经营的商品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和产地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及其相关报道;
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大疆”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3、申请人企业2014年度审计报告;
4、2012-2014年度申请人广告专项审计报告;
5、2013-2016年度使用“大疆DJI”商标的广告宣传推广费专项审计报告;
6、关于“大疆DJI”的宣传报道;
7、国家图书馆关于“大疆”、“无人机”、“DJI”的检索报告-期刊文献;
8、授权书、销售协议、发票、网络销售截图;
9、2012-2015部分展会合同、图片及线下活动图片;
10、2012-2018年部分大疆DJI广告投放截图;
11、相关案件裁决书;
12、申请人“大疆”的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采矿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天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12类航空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我局于2018年8月8日在商标驰字(2018)第115号批复中认定引证商标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商评字[2019]第311702号《关于第15684921A号“大疆DAJI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0]第250432号《关于第18002580号“大疆线材DJI Cab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1]第268781号《关于第17312878号“大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四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上被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第15684921A号“大疆DAJIANG”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为2014年11月13日,第18002580号“大疆线材DJI Cable”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第17312878号“大疆”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为2015年6月29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大疆”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天线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航空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报道、广告宣传情况、销售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四经其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航空器商品上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争议商标“大疆门业”与引证商标四“大疆”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橡胶轮胎修补”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之间关系产生联想,不正当的借用了申请人已达到公众熟知程度的商标的市场声誉,可能会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大疆”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谢乐军
牛嘉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大疆门业 商标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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