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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78719号“FOREVER C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3:40关于第52178719号“FOREVER C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618号
申请人: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律甄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永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第52178719号“FOREVER C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943160号“FOREVER”商标、第23418722号“FOREVER”商标、第4952432号“FOREVER及图”商标、第6268486号“FOREVER及图”商标、第1012556号“FOREVER及图”商标、第49810860号“永久FOREVER及图”商标、第299202号“THE FOREVER及图”商标、第30763号“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100031号图形、第224166号图形商标、第3418451号“永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至十一)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2、申请人品牌介绍、荣誉证书;
3、产品照片、说明书、合格证;
4、供货合同及协议;
5、广告宣传资料、排名;
6、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7、其他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14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1年8月13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FOREVER CAN”,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已构成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鉴于我局对引证商标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并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FOREVER CAN 商标 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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