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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150741号“康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5: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216号
申请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深圳市圣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2日对第26150741号“康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的首家中外合资电子企业,是世界知名、中国领先的电子信息企业,申请人及“康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74576号“康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康佳”的复制、摹仿,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字号“康佳”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处恶意抢注申请人“康佳”驰名商标外,还恶意抢注与“美的”知名电器品牌完全相同的“美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驰名商标证书;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2019年-2021年申请人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申请人官网商城及京东、天猫电商平台店铺截图;相关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8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2017年8月30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火柴;吸烟用打火机;香烟过滤嘴”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申请人第918653号“KONKA康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1997年4月9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在第9类“电视机”商品上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12月20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相关规定的内容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依据查明事实3以及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的“康佳”商标在先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前述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构成复制、摹仿。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康佳”并非日常用语,具有一定独创性。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导,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系争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多是在电视机等商品上的使用,尚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的“康佳”字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字号权的损害。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规制,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康佳 商标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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