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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58908号“小龙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6: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63号
申请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锦泉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44958908号“小龙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096479号“小龙坎”商标、第28616521号“小龙砍”商标、第19873273号“小龙侠”商标、第29158982号“小龙冒”商标、第28624977号“小龙吹”商标、第28620386号“小龙次”商标、第32634576号“小龙坑”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具备驰名商标保护条件,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关联公司“小龙坎”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购,损害消费者利益,具有欺骗性。五、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及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情形,其申请注册商标是为囤积、售卖以牟利,无实际使用意图。被申请人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关系及“小龙坎”商标实际使用说明、商标许可合同、授权书;2018中国餐饮业年度报告;关于“小龙坎”老火锅成都地区直营店的公证材料;“小龙坎”老火锅直营店电子数据取证材料;网络评价及销售量;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获得荣誉;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作品登记证书;相关案件裁决;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出售商标列表、摹仿他人品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2021年10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规定,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组成、呼叫相近,且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并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申请人关联公司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此外,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小龙约 商标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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