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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97410号“森博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6: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211号
申请人:杜国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97410号“森博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62808号“森博立SENBO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读音相同且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板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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