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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3942号“亿家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6: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838号
申请人:山东荣升建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3942号“亿家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64037号“亿家新时代”商标、第32952096号“亿家馨及图”商标、第37156644号“辰新恒达CHENXINHE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亿家新及图 商标 山东荣升建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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