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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93431号“维斯克电气 VSG Vesige·Elect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8:56Vesige·Elect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67372号
申请人:维斯克电气(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富(北京)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93431号“维斯克电气 VSG Vesige·Elect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1991号“vsg veleria s.giorgio及图”商标、第53635191号“V2G及图”商标、第6555438号“VSC”商标、第15320548号“VSC VAN ST.CHEVALIER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证书、厂房及产品照片、公司重大项目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逆变器(电)”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字母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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