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2668364号“索菲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0: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099号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桓台县果里镇易轩五金店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2日对第32668364号“索菲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索菲亚”商标已经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第1761206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申请人的“索菲亚”商标已经通过使用产生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抄袭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主体资料;荣誉证明;部分店面照片;销售发票;审计报告;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资料;部分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8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28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养宠物用笼子;水缸(室内水族池);室内水族池;水族池罩;养金鱼用玻璃碗;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厨房用具;手动清洁器具;除蚊器;室内生态培养箱”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4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零售五金、电器、水暖器材、日用百货,其申请及注册了40件商标,时间跨度为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1月13日,涉及第1、2、3、4、8、9、10、11、12、18、21、22、25、27、28、31等16个类别。其中8件商标已经转让他人。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名下第32535485号“钧辰”商标已被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经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笼子;水缸(室内水族池);室内水族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笼子;水缸(室内水族池);室内水族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据以知名的家具商品所属行业跨类较大,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恶意抢注的规定是对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的商标已经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依据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零售五金、电器、水暖器材、日用百货,其申请及注册了40件商标,时间跨度为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1月13日,涉及第1、2、3、4、8、9、10、11、12、18、21、22、25、27、28、31等16个类别。其中8件商标已经转让他人。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名下第32535485号“钧辰”商标已被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文字“索菲亚”并非日常词汇,具有一定显著性,争议商标“索菲木”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摹仿。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前述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商标注册制度,扰乱了商标注册的基本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索菲木 商标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3344824号“鲁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5566703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3224652号“Vic-Tr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4491402号“滋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8663412号“OBOLV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503331号“朝酿暮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255122号“DOCTORATE ASSOCI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699927号“福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668364号“索菲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